關於本工會
91年我們成立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創始會員由30位一路成長至現今達6,000人以上,因應大高雄地區近年來整體經濟發展由傳統工業、製造業轉型以服務業為主軸,更多民眾投入從事餐飲相關行業工作,本會相繼成立西餐服務人員、西點麵包製作、麵食製作職業工會等三個工會,以保障更多從業會員工作權益。
使命、願景、核心價值觀、營運方針

一、成立宗旨:

(一)本會為服務高雄市廣大餐飲業相關從業人員暨失業民眾與關懷弱勢勞工朋友,謹依據政府工會法於民國91年03月經上級主管單位勞工局核准設立,創會會員由30人成長至現今會員人數已超過6,000人以上;民國92年起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與產業發展需求,配合本會即有的優良師資與設備,並結合目前相關產學術業界有興趣之人才與具備專業技術者,定期舉辦各種活動(包含結合各類型就業博覽會創造多元化之就業機會)、研習、職業訓練、輔導從業或未從業之相關行業人員取得技術證照,提升弱勢特定對象失業勞工與在職從業勞工知識、技能、態度,以激發其自主學習,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

(二)為提升餐飲、餐旅、烘焙、麵食食品業相關技能精進與提昇辦理教育訓練之品質,我們已於97年05月26日經行政院勞動部核准成立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旨在整合工會專業人材、設備、空間及行政資源,使既有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運用。同時為響應政府落實技職訓練,同時配合政府人力培育政策以及我國經濟發展之人力需求,透過系統整合過程,適切規劃各類職業訓練班別,培訓失業勞工獲得專業技能,並輔導充分就業,以提升產業人力品質、以服務廣大從業人員與待業民眾餐飲相關技能提升。自92年起陸續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縣〈市〉榮民服務處、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等政府機關委辦訓練課程。

(三)鑑於職能發展與推動為政府施政重要課題,目的在協助提升產業所需人才素質,我們亦努力朝向此方向發展,106年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通過職能基準單元課程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提供關於食物的建議、中餐烹調製作》二門課、107年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通過職能基準課程品質認證《西餐烹調製作》、108年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通過職能基準課程品質認證《中餐烹調技能進階》、共計通過四門職能認證課程,為全台灣辦理訓練單位中之第一。102年6月榮獲行政院勞動部頒發第二屆『國家訓練品質獎』獎項;這些榮耀賦予我們單位更大之責任、提醒我們爾後必須做得更好、更加努力為民眾服務。

(四)98年01月經行政院勞動部等政府單位協助成立『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附設身心障礙庇護工場-美味佳餐坊』,現有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共計18名。成立宗旨:輔導身心障礙弱勢民眾在經由政府專業職業訓練與庇護工場實習、實際獲得工作經驗後,可協助其順利進入一般性就業市場。

(五)101年經勞動部核准辦理中餐烹調乙、丙級葷/素暨飲料調製乙、丙級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近年來大高雄已轉型為服務業,人才需求迫切,本會成立技能檢定考照中心,可服務廣大市民朋友。

二、未來展望:

本於「心樸而心實」-誠實信用之基本理念;積極實踐生活的意義,在於創造人生的價值與幸福,同時因應近年台灣經濟變革,增進勞工就業機會,辦理政府職業訓練,保障勞工安全、促進勞工權益,並關懷弱勢勞工福利,真正實現「快樂勞動、幸福全國」以達成本會成為全國工協會及訓練機構的領導指標的願景。

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保障會員權益、謀取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政策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253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簽定修改或廢止。
二、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進生產。
三、研究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品質。
四、會員就業之輔導、勞保健保之申報、儲蓄之舉辦。
五、設立中餐烹調、餐旅服務、飲料調製、西餐、烘焙職業訓練中心暨就業服務機構等,舉辦中餐烹調、飲料調製、乙、丙級定期定點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業務及會員第二專長在職訓練班等之舉辦。
六、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七、勞工教育之舉辦。
八、會員醫療衛生事業之舉辦。
九、配合政府辦理專業職業訓練課程。
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一、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十二、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
十三、有關工作狀況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中餐服務人員本業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四、受破產尚未復權者。
五、有違反本會之言論行為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經會員一人介紹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除轉業或工作區域異動外,不得出會。但若投保勞工保險會費逾一年不繳納者,則視同轉業予以退會處理。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會員若經常會費2期(6個月)未繳交者,不得行使會員權利申請相關補助。
第 十二 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罰鍰、除名等處分,其違法部份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事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為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六 條 :本會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監督會務。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為有給職,但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得支領車馬費。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一百人以上時,得產生會員代表人數由理事會決定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會員之除名。
四、審核本會預決算。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六、基金之籌募及處理。
七、複議理監事之決議案。
八、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並加強檢討。
九、決定參加上級工會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
二、執行會員代表交辦事項。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事項。
四、籌備經費及編訂預決算,擬定工作計劃。
五、處理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遇有特殊情形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於特殊事故時,亦可邀請候補理事、監事分別列席,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法遞補至原任期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之修改、理監事之罷免,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三十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大會行使職權;惟一人以委任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以左列各款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三、團保費:每人每月新台幣伍拾元。
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基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經常會費、團保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會員應繳本會經常會費、勞保費、健保費及團保費,三個月為一期,若未如期繳納,逾一年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拒繳者,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則予除名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應連同憑證送監事會審外,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七 章 會務人員退職、退休、撫恤相關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會為安定會務人員生活,特釐定會務人員退職、退休及撫恤辦法。
一、本會依員工到職日起,依規定每月提撥員工薪資百分之六於個人退休金專戶。
二、選擇新制的員工,其舊制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依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年60歲始可向勞保局領取退休金。
四、會務人員因公死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遺族一個月之一次撫恤金及慰問金。
五、退職金、退休金、撫恤金及資遣費,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日應自到職日起計算。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經提理監事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高雄市政府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餐工會組織架構圖